以案
说法
第27期
欢迎大家关注由“法治简阳”微信公众号推出的普法栏目——《以案说法》。本期节目由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大家讲述一起“工伤赔偿有争议,耐心引导化纠纷”的案例。
案情简介
万某某于2023年5月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该公司承包的某项目装配部门担任铆工。2023年7月,万某某在该车间内组装钢板时因钢板回弹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万某某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为指骨骨折,手挤压伤(右手环指)。2024年1月18日,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万某某此次事故为工伤。2024年2月22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万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工伤致残程度为拾级。
因该公司未给万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万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解除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人民币180952.24元 ;3.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调解过程
经双方同意,2024年6月12日,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诉讼开始前介入调解。调解当日,万某某到达现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微信小程序“云晤APP”连线,以网络视频的形式参加调解。
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次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对万某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没有进行赔付的原因是因为万某某的伤残等级虽被鉴定为拾级,但实际受伤的程度比较轻,同工地另一人伤残等级也鉴定为拾级,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4万元,公司赔付了5万元。”所以该公司认为万某某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仅愿意承担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以内。
万某某则认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赔付金额太低,自己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有人民币18万多,如大家协商让步,也应在15万元内进行赔付。
在了解到双方的分歧焦点后,调解员耐心地给双方释法、说理,进行多次疏导沟通,引导双方的诉求向中间靠拢,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万某某有权就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万某某自行负担。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万某某因工作受伤,被依法鉴定工伤致残程度拾级。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基于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原则,运用“背对背”调解法,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争议的焦点,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诉求向中间靠拢,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将此次纠纷终结在诉前环节。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