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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超、游乐园是许多家长“遛娃”的好去处,若成人在使用儿童设施过程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12月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2日,57岁的王某在儿童游乐园两层滑梯处陪孙子玩耍,其从二层滑至一层时,腰部不慎受伤。
经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诊断,王某腰椎骨骨折,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的王某向儿童游乐园索赔未果,于今年5月20日将其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并要求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8923.48元。
法院审理认为,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范围仅对儿童收取门票,成人在看护儿童时,应起到监护作用,避免儿童或者他人受到伤害。
该案中,儿童游乐园滑梯馆内张贴入场须知载明:游乐场地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的儿童玩耍;场内游乐设施专供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造成的意外伤害本店概不负责。
王某忽略入场须知提示,从儿童滑梯滑下,不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给其他玩耍的儿童带来危险,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应自行承担损失。
8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