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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间市区域内禁止放飞
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及其他物体的
通 告
为确保部队飞行训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30日24时,将全市区域范围设置为临时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临时净空限制区内,养殖的鸽子等鸟类需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二、在临时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限制无人机升放(无特殊情况不得升放,确有必要的,飞行高度不得超过50米)。
三、在临时净空限制区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牵头,组织驻地派出所、综合执法等部门对从事放养鸽子和违反规定放飞其他物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联合排查。
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间市人民政府
河间市人民武装部
2025年1月10日
■编 审 | 叶 娟 ■监 制 | 李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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