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每次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支付限额3000元的标准,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的待遇等待期进行了细化,并为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提供了途径。
连续参保和基金零报销有激励
《实施意见》在激励措施方面,细化设置了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和基金零报销人员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连续参保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每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支付限额3000元。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居民医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
关于基金零报销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参加居民医保的群众,如果当年没有使用过包括门诊、住院在内的所有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报销,那么可以在下一年度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同样也是每年提高3000元。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了奖励额度,那么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就会被清零,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
据介绍,为切实保障在皖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基金运行情况,《实施意见》设置每次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是国家标准的3倍,对于有效减轻我省罹患重病、大病参保人的就医经济负担有着积极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额度最高可以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30万元,那么激励机制“奖励”后可以提高6万元,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是36万元。
这些情况将受“两个等待期”约束
逐步将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展到近亲属
来源|合肥晚报
综合|五河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