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医保面对面(七)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01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 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其他女职工,按本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02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答:生育津贴以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当年1月份全部在职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平均值除以30天为基数,按照规定的天数计发。
03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的相关政策
答:1、女职工生育的,享受180天(其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后,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满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04 生育保险备案所需资料
答:《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妊娠证明、《甘肃省生育服务证》电子版原件和复印件,女方无业的需提供女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需提交《生育保险备案个人承诺书》。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交异地生育说明资料。
05 领取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答:住院发票和生育住院结算单原件、《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金拨付审批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
06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注意的事项
1、女职工或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怀孕后,必须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备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备案前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2、女职工或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备案后,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生育或流产终结后与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结算。重新备案的,产前检查费用只报销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3、女职工产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向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待遇。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在产假期间转出统筹区的,生育津贴发放至转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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