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15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张家口市阳原县要家庄乡光华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至与弘州大道十字路口处时,与沿阳原县弘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尉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尉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尉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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