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清理依法扣留车辆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2024年1月1日前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的车辆中,超过法定时限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合法手续或未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有符合上述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请立即携带车辆合法证明到扣留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视为自动放弃车辆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交警支队将对车辆依法处理。此次公告共涉及车辆2719台,详细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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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19辆被扣留车辆明细
来源: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 编:姜洋
审 核:子美
监 制: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