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区实施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标志着辽宁、广东、浙江成为全国仅有的三个同时享受“海路+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省份。
2023年9月,三部委批准以新疆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浙江宁波舟山港为离境港,浙江华东国际连云港、义乌国际陆港为启运港的全国首个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2024年4月底,在获悉财政部启动研究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扩围相关情况后,省财政厅第一时间会同大连市相关部门研究启动我省申报工作。5月初,我省正式向国家争取以大连大窑湾港为离境港,以长春、沈阳、通辽等地陆港为启运港的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11月1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正式印发,标志着我省申请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取得了重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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