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竹溪!外嫁女分财产,法官这样办理……

文摘   2024-09-29 21:01   西藏  


竹溪城转载竹溪法院(王玮、周琦、曾绍卿)
编审丨七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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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竹溪法院泉溪法庭联合乡镇干部、调解员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高速拆迁补偿引发的组合家庭成员之间的借贷、继承、人格权、林权等复杂纠纷,解决了各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介绍

2005年,陈某与印某登记结婚,双方系组合家庭,婚后带着各自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日子过得紧巴却幸福。在夫妻俩的共同努力下,孩子们顺利成年成家。2020年,陈某因病去世,印某及其儿子、儿媳继续在旧房居住,两个女儿外嫁。


因老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获得了一笔不小的补偿,拆迁部门按照产证向权利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印某及其儿子、儿媳收到该补偿款后,搬离了老宅。


陈某的两个女儿认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也应当有权对相应补偿款享有权利。因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

竹溪城事
调解纠纷

了解到事情原委后,承办法官封晓云积极联系各方,希望从维持亲情、化解心结的角度努力促成和解,但当事人双方均态度强硬,说法不一。在梳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矛盾争议焦点后,其决定前往涉案地村委会联合乡镇干部及人民调解员现场化解。

起初,调解工作并不顺利,双方对遗产分配分歧较大,争执不下,双方就过往的经历相互指责,一度发生口角。承办法官及时稳定双方情绪,指出印某年事已高且多年来对老伴尽心照顾、对家庭无私付出、生活中互相扶持等方面,耐心开导劝说各方。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印某同意偿还陈某甲(陈某次女)借款本金10000元,同时分别分给两名“外嫁女”拆迁补偿款15000元。双方均同意不再就此事发生纠纷,案件至此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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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农村少数人仍然存在传统旧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意识,在遗产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领域,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无论妇女是否出嫁,都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都应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本次调解中,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厘清事实、释法明理,依法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


家事纠纷既微妙又复杂。竹溪法院将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厚植“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实现多元融合化解纠纷,用群众看得见、能听懂的正义不断诠释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有力度,有温度
为参与调解的各单位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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