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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星人
是地球人的好盆友
提到汪星人
十个有九个
按捺不住体内的洪荒之力
不自觉地
想要亲近它们
但是
遛狗不牵绳、
狗狗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会给他人带来不少的困扰
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
所以
大家一定要文明养犬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常见案件类型归纳如下:
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开展犬只登记管理工作。需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带犬到区农业部门许可的犬只狂犬病疫苗注射点进行登记免疫,领取区农业部门统一制作的免疫证明。需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彩色照片、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准养证书,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准养证书》和犬只标识牌。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准养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缴销旧证,办理新证。犬只死亡的,犬主须到原登记办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
雨城区各位养犬人
应该这样做哦
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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