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使有些人沦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90后)在他人介绍下,伙同“老盖”、刘某、朱某等人通过网络向一陌生男子购买电子装置并用该男子教的使用方法参与安装组建成GOIP通讯设备,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实生活中,部分热衷于网上冲浪的年轻人,掌握一定的信息网络技术,或天真或侥幸地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触犯法律,法律不允许“助纣为虐”,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2022年10月,被告人魏某从其朋友“毒狼”处学到了冒充电商客服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吸粉引流”的方法,纠集被告人吴某,魏某甲等人,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底料单、话术单,发动他们在其朋友圈、永州市某中专学校发布消息,冒充客服工作人员,以微信群发红包,发礼物,内部股票交流等为由,添加微信好友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微信群,根据进群人数收取佣金,由群内专门人员以刷单返利为名对进群者实施诈骗,违法所得近两万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吴某、魏某甲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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