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关于禁止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文摘   2025-01-24 21:10   黑龙江  





广大居民朋友们:

春节将至,为确保燃气设施平稳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行为


燃气设施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气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管道、燃气阀井、调压箱/柜、燃气表箱等,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威胁到公众的安全用气环境。为了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用气,请居民朋友们不要在管线上方、燃气立管、调压箱及燃气阀井、燃气表箱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燃气调压箱

燃气调压柜

燃气管道

△燃气阀门井

△燃气标志桩


二、危害说明


冬季,是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民生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因燃放烟花爆竹受到损坏,可能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安全事故,不仅会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对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巨大威胁,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一年四季中的第四个季节,一年四季的变化是连绵不断的过程,也是阴阳转换、此消彼长、量变产生质变的过程。


三、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和监管


广大家长朋友一定要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和监管,少年儿童总会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来释放好奇心,严禁将烟花爆竹投入燃气阀井、雨污水等其他井盖设施。


四、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


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有人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请立即向公安局、燃气公司举报。


举报电话:110、0452-8909512(住建局)
                0452-3125110(燃气公司)


让我们携手维护燃气设施安全,共同度过一个平安吉祥、健康喜庆的春节!

 

 来源:富裕县住建局

 编辑:孙   悦

 二审:王英波

 三审:张子茜

 监制:罗凤英

 欢迎投稿:fuyuxian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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