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汕头市辰昱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阮X凌、陈X吟的工资,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澄人社监字〔2024〕21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