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山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山西省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营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发改部门申请,经当地市级发改部门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对企业采暖期一定额度范围内的供暖用电量(供暖用电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供暖户数×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按居民家庭低谷电价0.2862元/千瓦时执行,超出部分执行0.507元/千瓦时。暂不具备条件的,供暖用电执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
有关市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煤改电”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供暖收费票据、用户取暖情况等据实确定企业实际供暖户数,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按要求测算明确具体企业供暖用电量额度,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
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
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
其他事项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属地人民政府“煤改电”工作安排,合理确定“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切实摸清并掌握“煤改电”底数,建立政策执行台账,妥善保管农村区域供暖项目审核资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惠及广大居民特别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农村居民。
来源:晨报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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