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农药,罚款5000元!辽宁省公布2起农药执法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2-20 22:02   河南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公布2024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6起农资打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农药案例2起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接到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单后,2024年1月24日,锦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案源线索中涉及的产品“强力生根剂”。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该产品包装上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1120,标称生产企业为禹州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1月31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2月1日,执法人员对某经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肖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2023年自称是禹州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到某经贸有限公司推销产品“强力生根剂”,公司负责人进了100袋该产品,2023年9月自家人试用一袋,
2024年1月在快手平台上销售了99袋,销售价格5.2元/袋,销售金额514.8元。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网站未查询到该产品的登记信息(作者注:PD20081120为浙江惠光生化有限公司0.5%羟烯腺嘌呤母药产品的登记证号,有效期至2023年8月19日已届满),在中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也未查询到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产品的登记证明文件。
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产品在快手平台上下架停止了销售,并于2024年2月给购买人退还了全部货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强力生根剂”属于假农药。执法机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锦州市农药行政管理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2024年3月6日,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葫芦岛市南票区某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的农药两种农药产品已经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分别是:“乙蒜素”(净含量1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243),共6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0/25,保质期2年;“甲氰菊酯”(净含量:4毫升*10支,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272),共25盒,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323012,保质期2年。3月7日执法机关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
3月13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销处投资人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农药乙蒜素和甲氰菊酯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两种农药进货价格合计465元,均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认定为465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认定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执法机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葫芦岛市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乙蒜素”6瓶、“甲氰菊酯”25盒;罚款5000元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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