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王瑰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安顺中院
编辑:曾璐 | 责编:孔薇 | 编审:刘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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