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政务   2024-09-14 19:00   西藏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按月核定征缴工作的公告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伤保险核定征缴工作,现将核定征缴业务经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费率

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目前我区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参保单位分别按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抓好落实工伤保险费核定缴费工作,规范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采取“按月核定,按月缴费”的方式。

四、缴费时间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工伤保险严格执行按月核定,按月征缴制度,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完成核定,必须在当月完成缴费。

五、重点事项

(一)工伤保险按月核定,按月缴费,不仅是规范社会保险核定的必然行为,更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按月核定、按月缴费。

(二)积极落实用人单位按月核定、按月征缴的规定,不按规定核定、征缴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各单位务必要认识到工伤保险按月核定、按月缴费的重要性,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因公致残或致死的,将会产生巨额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申报人员增减变化和核定缴费,并对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人员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人员增减变化和核定缴费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拉萨市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



来源达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编辑:根松拥措

校对:贾      晋  

审核:孙      浩     朱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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