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分法条释义

文摘   2024-12-12 19:37   新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纠正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目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改正,有的违法行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本条特别强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等。

二、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大部分单行立法明确了予以没收,但也有的单行立法未明确,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关于依法应当退赔。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承担行政责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依法应当退赔”规定遵循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并进一步明确在没收违法所得环节先行依法退赔,目的是适当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解决事后退赔难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进行退赔时,应当把握相关法律关系简单清楚、数量明确、涉案各方争议不大的原则,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经行政机关调查后难以确定的民事赔偿事项,该民事赔偿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收到付款的,该应收款也要计入违法所得。

实践中,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所得计算作了具体规定。法律实施后,有关部门应对涉及违法所得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评估、清理,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即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金额,对确应扣除成本的,应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规定。

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包括同一个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不同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本条关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也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所谓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而非行政机关实际处以的罚款数额。对于固定数额的罚款,直接适用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比如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处以5000元罚款的规定和处以3000元罚款的规定,直接适用处以5000元罚款的规定给予5000元的罚款处罚;对于按照罚款数额下限、上限模式设定的罚款处罚,适用罚款数额上限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比如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确定;对于按违法所得的倍数等模式设定的罚款处罚,在确定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可能还需要先进行计算比较。


来源: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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