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拍摄:思华)
#缠斗恶龙# 是我从2017年开始连载的案件系列故事。与凝望深渊系列相比,这个系列比较倾向于一些已经有结论,但犯罪手法更凶残、情节更恶劣的案件;在案情的曲折性上,则要比凝望深渊系列简单一些。(然而,悬案还是少不了的……)
老规矩,本系列所有内容均为非虚构作品,每周五、六更新(更新频率比凝望深渊系列高),不定期加推。这是本系列的第484篇文章。
前32篇文章,依然放在旧公众号 @现场法证 之中。从第33篇开始,缠斗恶龙系列,将只在这里更新。
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里,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特别是物证。同时,这些证据中应该包含直接证据,而不应该全是间接的、外围的证据,否则即便能组成证据链,可靠程度总是令人不放心的。当然,对这个问题,也有蛮大的争议。比如,就有观点就认为,并不是每个案件的条件都能达到理想的状态的,有些案子就是找不到直接证据,那总不能不判了啊。嗯,似乎也有点道理。 而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呢,和这事就很有点关系……◎本案至今仍存在争议◎
本案,于1963年8月27日,发生在星家坡的姊妹岛(Sisters' Islands,SGP)。 故事的主角,是一对情侣:男生叫做洪书宣(Sunny Ang Soo Suan,时年24岁),女生叫做石清菊(Jenny Cheok Cheng Kid,时年22岁),两人都是星家坡居民。 职业方面,洪书宣是个赛车手,女生则是个酒吧招待,都不是那种大富大贵之人。两人在酒吧邂逅之后,很快感情升温,成了一对亲密的情侣,平时住在星家坡市里。
图:洪书宣
案发之日,两人向渔夫优素福·本·阿哈迈德(Yusuf bin Ahmad)租了一条小船,准备去姊妹岛玩水肺潜水、采集珊瑚。洪书宣自己是个潜水好手,有丰富的潜水经历;而石清菊却是刚开始学习潜水,教练就是洪书宣。
星家坡不大,船也就开了半小时,他们就到了姊妹岛附近海面。按照优素福的说法,男生(洪书宣)就开始潜水,而女生(石清菊)则在海里游泳。 不久之后,两人决定都试试潜水,遂分别穿戴好了潜水装具,一起潜入了水下。此刻,男生是在女生后侧进行保护的。
又过了好一会,两人先后浮出海面。男生先给女生换好了一个气瓶,然后拿起一根尼龙绳,两头分别绑在各自的腰上,作为额外的保护措施,这也是潜水教学中的常规做法。
然而,女生潜入水下之后,男生却没有立即跟上,而是在水面上游来游去。优素福看得有点奇怪,那根绳子有这么长吗?再说了,如果真是很长的绳子,那就起不到什么保护作用啊…… 优素福正在瞎想,突然男生向船边游来,用手指着自己的气瓶比划,看起来非常慌张。 哦,这也是很常见的故障。优素福赶紧帮着他爬上了小船,并顺手拿起扳手开始处置,没几分钟就解决咯。看嘛,很简单……
优素福突然想到一个问题:男生上来了,女生呢?应该还在水下深处吧。 该男生似乎也一下醒悟过来,急忙去拉腰上的那根绳子——
男生遂对优素福说,你帮我下去看看,救救她吧!优素福没理他:是你女友出事了,你自己不下去,让我去?于是,两人很快达成共识,调转船头开往圣约翰岛,向那边的警方和渔民求助。图:石清菊的生活照
当地警方倒是很给力,先是派出巡逻艇,再组织渔民一起搜救,甚至找来了海岸警卫队协助搜救,很可惜,依然没有找到她。 很快,天黑了下来。大家心里都很清楚,此刻的石清菊,应该已经罹难。但既然尸体没有找到,事情就不好定性嘛…… 然而!次年年底(1964-12-21,也就是80年前的今天),警方却突然宣布,他们已经抓到了杀害石清菊的嫌疑人了! 要说有,也还真有:在女友失踪之后,洪书宣并不伤心,而是迅速向几家保险公司索赔——警方查到,在案发之前,他以妻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寿险、意外险,保险金总额竟然高达45W坡币(折合今天的软妹币上千万)。而他的财务状况并不好,一直在破产的边缘徘徊,怎么突然就舍得拿那么多钱交保费,而且还是给妻子买呢?图:优素福出庭作证
他告诉警方,当发现女友溺水之后,洪书宣并没有显出人类应有的情感:焦急、懊恼、悲伤、害怕、崩溃,反而非常淡定、理智,建议他开船去旁边的岛屿求助。虽说冷静是好事,但这么冷静过头,也太奇怪了吧!图:洪书宣出庭受审
对此,洪书宣表示这纯属构陷。他当时没有下水救人,只是因为觉得优素福比自己更专业;而且倘若女友就在船附近的水下,他们应该可以看到她呼吸产生的气泡,但实际上并没有看到,所以就算在那儿下水救人也没有意义,还不如赶紧找人帮忙,不好用结果倒推原因吧? 于是,检方又拿出了另一个证据——确切的说,是另一次事故:案发几个月前,两人去马来西亚的吉隆坡,自驾旅行。在回来的路上,车子却突然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他自己几乎毫发无损,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石清菊却受了伤。最终,保险公司赔偿他保险金3W坡币,赔偿石清菊10W坡币。 事后,他解释说,自己当时是为了躲避一条横穿马路的狗。然而,考虑到他是一个职业赛车手,不太可能犯低级错误,更像是人为制造了事故,目的就是为了鲨掉女友(石清菊)吧!
当然,这些都是外围的、间接的证据,在今天看来,漏洞还是蛮大的。比如,他的辩护人坚持认为,既然没有找到尸体,就不能绝对确定的说,石清菊已经死亡,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他猜测女友是遭到鲨鱼袭击而亡),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嘛。而吉隆坡的那个交通事故,和本案并无直接联系嘛。 但当时的星家坡,是陪审团制(至1970年被废除),并不是太讲究说理,所以陪审团最终以多数票裁定:洪书宣犯有谋杀罪,判处死刑!他随即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
1967年2月6日,也就是农历羊年的最后两天,洪书宣在星家坡樟宜监狱中被执行绞刑,殁年28岁。直到最后一刻,他都坚持说自己是无辜的。但真相如何,恐怕我们永远也说不清楚了……
刑法的最理想状态,当然是不纵不枉;但大多数时候,显然是没法精确达到这个状态的。此刻,天平向哪边倾斜,真就是要考验司法者的智慧和取向,以及主流民众的观念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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