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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以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以“依法、文明、科学”的养犬氛围为导向,始终高度重视文明养犬管理宣传工作,在保障养犬人享受养犬权利的同时,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养犬市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文明养犬人。
案例一
2023年3月22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流浪犬治理中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上海城小区内有居民收养多只流浪犬,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和环境卫生,安全隐患较大。经调查核实,该居民在家收养了4只流浪犬只,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流浪犬治理中队依法将该居民所收养的流浪犬只全部捕获后,移送沈丘县流浪小动物收容站,并对该居民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二
2023年7月6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流浪犬治理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郭某某在尚德路户外遛犬时,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违反了《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流浪犬治理中队依据《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清除粪便,并对犬主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
2024年5月13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流浪犬治理中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裕昌街附近有居民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我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犬主张某饲养四只烈性犬分别是比特犬和川红犬,均属烈性犬、大型犬种,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关于在县城区文明养犬禁养烈性犬的通告》要求,我工作人员责令犬主将犬只送出县域外,并依法处以罚款。
案例四
2024年8月19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流浪犬治理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携犬在金光路进行户外遛犬时,未栓犬绳,违反了《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依据《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束好犬绳;鉴于犬主纠错态度较好,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五
2024年11月13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流浪犬治理中队接到群投诉众举报,反映县沈丘县泰安路名门豪苑小区居民饲养烈性犬,经我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犬主李某和犬主海某分别饲养了1只大型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关于在县城区文明养犬禁养烈性犬的通告》要求,我工作人员责令犬主将犬只送出县域外,并依法处以罚款。
综合上述典型案例,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整洁”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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