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普洱建设,普洱市司法局、市广电局、市融媒体中心结合真实案例,将陆续推出“百案释法—普洱普法时间”农村应急广播专题节目(全年104期)。
本期为系列普法案例之——拦住去灭火的消防车不让走,会有什么后果?
拦住去灭火的消防车不让走,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分享:刘某在村子里经营一家饭店。某日,消防车经过刘某的饭店停车场倒车掉头时,由于车重压坏了停车场的部分地砖。刘某气愤不已,要求马上赔偿,否则不让消防车通行,消防员表明,去救完火后再处理压坏砖块事宜,但刘某坚持认为消防员想要逃避责任,仍阻止消防车行进,甚至拖拽、阻拦消防员。最终,消防车没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进行救援,报案人的2亩麦茬被烧毁。
案例分析:消防员执行紧急任务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是担负特殊使命的特种车辆,其负担着紧急救助义务,时刻为国家财产与安全、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因此,这类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到抢险救灾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避免悲剧。根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公务或者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实施警告、罚款或拘留等处罚。若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公务,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中,刘某明知消防车正在执行救援任务、时间紧迫,还阻碍消防车行进,故意拖拽、阻拦消防人员。其行为不仅构成妨害公务,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延误了最佳救火时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最终,刘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提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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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洱普法
编辑:李虹霏、王荣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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