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晋中一路口,郑某负全责!

民生   2024-11-02 11:01   山西  
2024年10月23日,郑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榆次区凤栖大街与汇通路交叉口右转时,因未让直行的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先行,导致碰撞发生,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根据以上情况,郑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来源:山西晋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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