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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0日6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安福县平都镇某某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与某某路交叉路口时,刘某接听手持电话遇红灯后越过停止线停车,遇年逾七旬的被害人尤某某由西往东通过人行横道,刘某待其驾驶路段绿灯后,继续驾车由北往南行驶与尤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尤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来源:安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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