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
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报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办理程序】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根据岗位信息,到就业见习基地、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就业见习服务平台在线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补贴标准】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申领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证书。
2.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以及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有正式就业经历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4.单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或同时缴纳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缴费当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因预缴费导致月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连续计算。
【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或在当年度内集中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20日前向灵活就业登记地(在线上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在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3号)。
(三)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3.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毕业学年学生,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领。
【办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二
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报条件】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程序】
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2.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补贴标准】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办理程序】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3.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办理程序】
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2号)。
三
人才支持政策
(一)实习实训
【人员范围】
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
2.本市“双一流”高校非毕业学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
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办理程序】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实训协议》)后,开展实训活动。
【实习实训要求】
每名实训学生实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天实训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实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根据实训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在年度内分段安排。
【享受待遇】
1.提供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训岗位,为外省市实训学生提供住宿。
2.完成实训任务的大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实施期限】
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3号)。
(二)应届毕业生集中落户
【办理范围】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
【申请时间】
每年于6月、12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户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原户口页和《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将学生户口移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2.户口在原籍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为学生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3.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将盖有学校公章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移交北方人才市场汇总;
(4)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
(5)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打印《准予迁入证明》,为学生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来(留)津提供集中办理服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2号)。
(三)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
【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
1.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一律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历、资历情况,符合条件的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4.颁发证书。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在信息系统上生成,申报人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并打印。
【政策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第一条)。
(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
【申报条件】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初级培训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94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来源|津工E家
排版|张冬妍
责任编辑|张冬妍
审核|王伟 马珊珊
监制|李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