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早知道 | 物业服务小知识——公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政务   2024-12-10 17:32   北京  


物业服务小知识——
公众责任险保障范围

案例:某物业公司系某御景嘉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9年7月18日,某物业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2020年3月18日,袁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xx的小汽车停放于某御景嘉园小区内25号楼楼下停车位内。当日,楼房顶部油毡瓦因刮大风掉落,导致该车辆多处受损。后袁某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出具(2020)京0106民初199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袁某车辆维修费90925元及车辆保护膜费用28000元。某物业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袁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90925元及车辆保护膜费用28000元。但某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为保单约定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


[案例索引:(2022)京0106民初10594号]


案例分析: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意义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时,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的损害或灭失所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在某物业公司所投保范围内因大风刮落油毡瓦导致业主车辆受损,属于保险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某物业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北京某物业公司理赔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总结:公众责任险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特别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在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时,应当对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范围、财产损失限额等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熟知,避免发生索赔事项时,保险公司以免赔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来源:社区建设办公室 柏云

编辑:党群工作办公室 刘信宇

审核:党群工作办公室 赵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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