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请注意“一户多人口”(6人及以上)家庭合表电价有效期为一年即将到期的家庭请尽快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交资料申请延期↓↓↓“一户多人口”家庭合表电价续期公告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一户多人口”家庭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608号)要求,“一户多人口”家庭合表电价有效期为一年(原称“居民合表电价”)。如果您是2023年12月以前申请的“一户多人口”合表电价用户,有效时间即将到期,请尽快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交资料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不符合条件的,2024年11月30日后依据政策您将不能继续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如您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当地供电营业厅或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特此通知。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一户多人口”家庭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608号)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城区分局2024年10月23日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一户多人口”家庭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一户多人口”家庭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格〔2013〕326号)规定的基础上,对居民小区一户人口数量过多(6人及以上)的家庭,可向供电局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对自建房等其他家庭一户人口数量过多(6人及以上)的,可向供电局申请分表计量或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二、一户家庭人口数量以我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上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合法长期居住证明的港澳台居民及境外人士)数量为认定依据。三、每位居民用户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且户口簿、居住证地址应与用电地址一致,不能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居民用户可通过网上渠道或供电营业窗口申请,申请成功后,自申请日次月起执行,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使用居住证明或户口簿+居住证明进行认定的,若居住证明实际有效期低于一年,则以居住证明中最短实际有效期为准)。四、居民用户在到期前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及时向供电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不符合条件的停止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停止执行后再办理的,重新申请成功后方可生效执行。居民用户应如实申报用电家庭人口,当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调整。办理用电过户的视同新用户默认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按程序进行办理。五、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研究简化申请和办理流程的相关措施,为广大居民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渠道,具体办理流程及操作细则由贵州电网公司制定并报我委备案。通过营业网点、网站(APP、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及申请办理方式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4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一户多人口”家庭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一户多人口”家庭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格〔2013〕326号)规定的基础上,对居民小区一户人口数量过多(6人及以上)的家庭,可向供电局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对自建房等其他家庭一户人口数量过多(6人及以上)的,可向供电局申请分表计量或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二、一户家庭人口数量以我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上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合法长期居住证明的港澳台居民及境外人士)数量为认定依据。三、每位居民用户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且户口簿、居住证地址应与用电地址一致,不能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居民用户可通过网上渠道或供电营业窗口申请,申请成功后,自申请日次月起执行,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使用居住证明或户口簿+居住证明进行认定的,若居住证明实际有效期低于一年,则以居住证明中最短实际有效期为准)。四、居民用户在到期前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及时向供电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不符合条件的停止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停止执行后再办理的,重新申请成功后方可生效执行。居民用户应如实申报用电家庭人口,当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调整。办理用电过户的视同新用户默认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按程序进行办理。五、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研究简化申请和办理流程的相关措施,为广大居民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渠道,具体办理流程及操作细则由贵州电网公司制定并报我委备案。通过营业网点、网站(APP、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及申请办理方式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