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健在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真刑!

文摘   2024-10-29 18:56   广东  


某市社保中心在开展工伤定期待遇数据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何某疑似已去世。通过异地医疗机构协查确认,何某于2014年8月19日发生工伤,从2017年2月起按月领取工伤待遇,2019年3月20日去世。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某伪造其父亲何某就医病历等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冒领何某定期工伤待遇,骗取待遇金额合计38.78万元。2023年6月12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涉案款项38.78万元。


法律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手段,加大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您:工伤保险基金属于每一位参保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应坚决抵制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切勿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以身试法。


来源:五邑人社

台山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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