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对敖勒召其镇城市规划区域征收污水处理费,望广大群众知悉、理解和配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范围。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以水表显示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量值为准。
(三)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二、征收标准
按照《鄂尔多斯市发改部门会同鄂尔多斯市财政、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7〕12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0.85元征收,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1.20元征收,后续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逐步适时调整。
三、征收方式
由旗住建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在收取水费时按月代征,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分账核算,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征收。
四、咨询电话
旗发改委(政策咨询):
电话:0477—7624153
旗住建局(公共供水收费方式咨询):
电话:0477—7622694
旗农牧和水利局(自备水源收费方式咨询):
电话:0477—7622520
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
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