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 人、车相撞,“车”能索赔吗?

文摘   2024-08-31 17:14   四川  











人、车相撞,

“车”能索赔吗?

公职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赔偿其损失?



案例一



2021年1月18日7时10分,杜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非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鲁AR6RXX小型轿车在山东省齐河县开发区李官社区北侧某路口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鲁AR6RXX小型轿车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A保险公司提起索赔申请,经A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确定鲁AR6RXX车辆损失为32500元,并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了理赔款。A保险公司基于代位求偿权,要求杜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其赔偿鲁AR6RXX的车辆损失理赔款22750元及利息,因与杜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一审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5年9月9日3时15分,梁某威驾驶小型轿车,沿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由西往东方向从最左侧机动车道往季华六路方向行驶时,车辆左前轮碾压醉酒后躺卧在该机动车道上的刘某刚头部,造成刘某刚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威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威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权人为佛山汽运公司,该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梁某威系佛山汽运公司的员工。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勘验需要,于2015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间扣押了肇事小型轿车。佛山汽运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刚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海、任某英赔偿停运损失、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71.2元。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佛山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某海、任某英不服,申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于是撤销了该案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佛山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职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民事权益损害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分两种情形对交通事故进行了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理由有三:一是风险控制的需要。机动车驾驶是一项高度危险作业。法律规定由造成这种高度危险的一方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促使其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来控制危险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是理所当然的。二是优先保护人身权的需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多为财产损失,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除了财产损失外,更重要的是人身损害。若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则有可能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小于其应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造成人比物重要的外观认识,不利于人身权的优先保护。三是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法律已对其进行了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通过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对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无需另外赋予机动车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 编辑:刘莹

☑ 校核:封勇、骆江涛

☑ 审核:何荣理

☑ 来源:嘉州监狱公职律师 李兆雷

            图据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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