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仍有部分人盲目地认为吃野味能滋补身体,因此不惜以身试法,到山林里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这不,家住平远县东石镇的男子朱某锋就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坐上了平远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在平远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朱某锋因听闻野生鸟类有滋补身体的作用,产生了猎捕野生鸟类来食用的想法,于是他在网上购买了气枪和猎套。
等气枪和猎套工具到齐后,去年11月至12月,朱某锋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在禁猎区内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用气枪猎获白鹇2只、用猎套猎获赤麂(黄猄)1条,价值共13000元,并将上述野生动物带回家中宰杀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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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办案民警在朱某锋家中依法扣押黄猄头骨1包,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黄猄头骨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赤麂的组织,赤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锋违反狩猎法规,购置气枪、猎套等猎捕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1、判令被告朱某锋赔偿非法猎捕两只白鹇、一头赤麂(黄猄)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13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朱某锋承担本案的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费用2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朱某锋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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