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筑牢全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坚持以案为鉴,坚守廉洁底线,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学院纪委推出“警钟”栏目,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体教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学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
高校职称评定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本期聚焦违规评聘职称有关问题,通过具体表现形式和典型案例,引导全体教职工和党员干部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从严检己正身,从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和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1.擅自降低评审标准
破格提拔标准,仅限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但个别高校以各种方式变通破格晋升条件。
2.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参加评审
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应当对照评审条件递交材料,且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但有些教师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业绩材料,有的安排他人代写论文、花钱买版面出版,甚至伪造材料。
3.超职数安排,因人设岗
依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各校要按照国家和所在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但有的超过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称数量,擅自增加指标违规聘任;有的在基本条件外,内定人选,量身打造标准,擅自增加资格条件以排除竞争。
4.违反程序规定和评审纪律要求
高校职称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内评审、同行评价。但有的为了省事或者担心举报影响进度等因素,未按要求公示或故意缩短公示时间;有的高校职称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存在跑风漏气、请客送礼、游说拉票等行为;有的向评审委员会打招呼,寻求关照。
案例1 :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分校校长业某伪造业绩证明材料,所在学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经调查核实,业某申报2018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时,提供的教学内容与实际从事社区教育事实不符,伪造授课对象及人数、周课时、学年总课时等业绩证明材料。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分校对业某任教科目、课时审核把关不严。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业某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案例2 :南京大学教师梁某学术不端问题。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学校党委(行政)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实践中,违规评聘职称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不同性质的错误,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理
如在职工职称评聘等工作中,隐瞒、歪曲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2.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处理
如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职称评定方案、具体标准等面上工作。
3.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如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因工作失误、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因素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4.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如因评审中违规违纪问题多发,严重损害干部选拔、职称评审秩序,破坏高校事业发展环境,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反映出政治意识和“一岗双责”意识弱化。
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党员干部,上述违纪行为均可从违法角度追究政务等责任。
对非管理岗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如给予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分的,依据违反党的纪律定性对应的处分予以分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在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处理。
伪造档案、业绩等申报材料,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等规定予以处理,未超过治安处罚六个月追责时效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此外,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违规评定职称,收受他人财物的,且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犯罪。
有的伪造业绩材料参加评审的,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的还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处理。上述受贿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系同一人的,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