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博伟
地 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肇公路西侧、春天大街君豪新城小区F-A栋办公单元17层1709号房
你单位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一案,经调查:
松北区文化执法大队接到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旅游者投诉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转办线索。经初步调查,接待上述旅游者的旅行社为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地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肇公路西侧、春天大街君豪新城小区F-A栋办公单元17层1709号房。根据取得的包价旅游合同,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签约地点、费用缴纳方式等规定内容,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包价旅游合同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24年12月11日、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7日执法人员刘威(08010799299)、孙晓庆(080107993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涉事旅游社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李丹丹、涉诉团队导游员马明阳、李海燕进行了调查询问,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的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李丹丹的《调查询问笔录》、涉诉团队导游员马明阳、李海燕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的事实; 2、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3、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吴博伟及授权委托人李丹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以上二人的身份情况;4、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编号为:0002429、0002256、0002257、0002209、0002215、0007804旅游合同6份,证明合同签订存在不规范的违规行为;5、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团行程单,证明行程有效;6、自愿要求增加游玩项目同意书,证明旅行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自愿参加其他项目;7、导游员马明阳及李海燕的导游证打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8、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通过微信签订的和解协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黑龙江嘉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且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符合《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综上,经集体讨论决定,现拟对你单位的违规经营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陆万元 (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一街301号二楼文旅大队办公室
联系人:刘威(08010799299)
联系电话:17703616660
哈尔滨市松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