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地下钱庄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案。犯罪团伙成员与境外人员相互勾连,操纵境内外两个资金池,利用团伙成员境内关联的账户,收取有购汇需求客户的人民币资金,再将境外资金池中的外币转账至客户指定账户,通过“对敲”方式提供非法换汇业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额44亿元,目前案件正依法审理中。
01
什么是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兑、外汇买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金融活动的非法组织。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企业、个人在境内购汇、结汇一般只能在有结售汇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小额兑换也可以在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进行;在上述场所以外办理结汇、购汇均为非法交易,涉嫌参与地下钱庄交易。
02
地下钱庄的经营形态
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
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一类型地下钱庄交易量庞大,运作专业、行为隐蔽。按照不同资金跨境渠道分类,可以分为虚假贸易型、对敲型、蚂蚁搬家型以及换汇黄牛型等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近年来也开始出现以虚拟货币、虚假跨境电商等为渠道的地下钱庄。
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
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多数人非法转移资金、套取现金等需求。
03
地下钱庄的特点
资金体量规模化
地下钱庄作为一种非法资金通道,为大量客户及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出境及支付结算业务,涉及金额体量惊人。
组织运行网络化
随着社会发展,地下钱庄更多以电子银行等为载体的电子支付方式,使全国地下钱庄之间相互联系,互相拆借,形成了彼此关联的巨大网络,资金交易、人员分布、转账窝点三方面呈现全国网络化甚至全球网络化的态势。
交易手法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银行账户交易,当前随着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等新的支付结算形式的推广应用,以及虚拟币交易、直播打赏渠道的兴起扩散,已经引发地下钱庄犯罪手法、工具的新变化。
04
地下钱庄的危害
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历年来一直是影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毒瘤,严重威胁了我国的金融安全。
地下钱庄一旦卷款潜逃,“客户”将蒙受巨大财产损失,并且通过地下钱庄流转资金,面临较大的资金冻结风险。
通过非法渠道汇兑资金,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量资金脱离监管无序流动,容易积聚和诱发金融风险,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贪腐、走私、贩毒、骗税、电信诈骗、恐怖活动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资金被隐匿。
05
法律适用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法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公众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货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外汇业务。不轻易听信“方便”“快捷”等不实宣传,不轻易将资金转入陌生账户。
2.不出借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结购汇,不借用他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结购汇。
3.保护好与自身账户、财产安全相关的物品及信息,如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等,不出租、出借、出售上述物品或信息。
4.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外汇管理部门举报。
来源:北京经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