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内容
1.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定点医药机构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基金的。
3.定点医疗机构以提供免费接送、免费体检、免费住院、包吃包住等方式诱导参保人特别是困难群众到医疗机构虚假就诊、住院。
4.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包干、减免费用、返现、回扣、赠送礼品、办理会员卡、拉亲朋好友等形式诱导参保人特别是困难群众到定点医疗机构虚假诊治、住院。
5.定点医疗机构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收费的。
6.定点医药机构向非医保定点机构或已被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出借医保结算系统,或代刷医保卡,从而骗取医保基金的。
7.定点医药机构提供虚假处方骗取医保基金,对人证不符情形未履行核实义务,协助他人冒名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8.定点零售药店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将保健品、生活用品、非医保药品串换为医保药品;诱导、协助参保人年底“冲顶消费”违规购药或购买非病情需要的药品,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9.参保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从而骗取医保基金的。
10.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须知
1.举报投诉内容应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
2.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实提供举报事项详细情况和已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核实。
省医保局将依法依规对举报线索逐条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举报线索予以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向举报人发放不少于500元,最高20万元的举报奖励金;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71—67195551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439号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
特此公告。
来源:云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