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目前银川市有
公安窗口注册登记地
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办理点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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