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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4年1月25日21时00分许,驾驶人索某某布醉酒后驾驶藏D2Y**0小型普通客车,沿谢通门县208省道从县城往南木切乡方向,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藏D1M**3号轻型栏板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拉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发生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拉某在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乘坐人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战某某加受伤。
此案经谢通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索某某布于2024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由日喀则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点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日喀则交警提示:
驾车上路一定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酒驾、毒驾,拒绝驾驶违法车辆上路,更要拒绝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切莫因侥幸心理触犯法律。
来源:西藏日报
编辑:赤列平措
复审:张永莲
终审:唐勋
投稿邮箱:dxxcb611224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