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游客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海南省某帆船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游艇租赁业务备案、逾期不改正,擅自从事游艇租赁经营业务且用于租赁的游艇存在距岸超过二十海里航行行为。针对以上问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大对非法从事游艇租赁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置力度,保障我市游艇租赁行业安全有序。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租赁的游艇距岸超过二十海里航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 编:张 哲 斌
审 核:夏 磊
编 辑:唐 卓
设 计:朱 云 洁
来 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龙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