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不是想挖就能挖,三明这位“塘主”获刑!

旅行   2024-10-27 19:19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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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田 开挖鱼塘

变身“塘主”

乍一听是条发财致富的“好路子

实际上却可能因此戴上了

银光闪闪的“好铐子”

2021年5月,王某向他人租用农田面积15亩,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20年。此后,王某为了经营鱼塘养殖,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驾驶挖掘机将一坵坵耕地挖掘成5口鱼塘,并修建2座管理房,期间还将耕地里挖出来的土壤堆成鱼塘护坡道路,弃土渣石集中堆放在鱼塘下方土地上,造成土壤层破坏。

经测量,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尤溪县某村耕地挖塘养鱼,涉及总面积16136平方米(折24.2亩),其中耕地(水田)12392平方米(折18.59亩,含基本农田1.47亩),林地1205平方米(折1.81亩),其他土地(田坎)2539平方米(折3.81亩)。经过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尤溪县某村的耕地挖塘养鱼,造成面积18.59亩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1.47亩)种植条件破坏,耕作条件丧失。

经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8.59亩(含基本农田1.47亩)、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保护耕地是每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莫为了一己私利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付出沉重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供稿|尤溪法院 刘尔威 、吴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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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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