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领补贴须知
为贯彻落实《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抚府办发〔2024〕25号)文件,现就购房优惠、鼓励生育购房补贴、房产中介成交奖励(促进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行为)申领的受理范围、操作流程、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市本级受理范围
市本级范围内,由市住建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理地点: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57号、58号“补贴”窗口。
高新区、临川区、东乡区、东临新区相关补贴受理地点、操作流程和要求详见属地实施细则。
二、操作流程
(一)购房优惠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的购房人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网签备案,并在2028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后,购房人到“补贴”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4.购房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网签合同和合同备案时间在房产信息系统中由开发企业打印,购房户申请补贴时,提交窗口受理人员确认并留存;
6.申请人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二)生育补贴
在符合上述购房优惠所明确的购房时间和缴交契税期限应提交的材料外,申请生育补贴的购房人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二孩或三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2.生育登记回执(核原件,留复印件);
3.结婚证、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房产中介成交奖励
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居间促成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后,房产中介机构到“补贴”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其中材料1、2、3核原件,留复印件;4、5提交窗口受理人员确认并留存):
1.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双方盖章确认的带访单、结佣单(带访单、结佣单中的购房人需一致);
2.中介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相关协议;
3.住建部门发放的中介机构备案证书;
4.开发企业打印的已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含合同备案号、网签时间、备案时间);
5.中介机构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申请的成交奖励金额相对应);
6.中介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市住建局对申请对象资格、标准进行集中审核,市财政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相关补贴专户,再由市住建局将补贴款拨付至申请对象账户。
三、有关要求
(一)购房优惠、生育补贴需在缴纳契税后一年内申请办理,房产中介成交奖励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二)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必须为首次备案。已申请购房优惠、生育补贴的,不能撤销合同备案。因故确需撤销合同备案的,必须先全额退还购房优惠、生育补贴,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三)对二孩、三孩的认定,原则上以生育登记回执(或准生证)为准。对重组家庭的二孩、三孩认定,无法反映真实情况或存在争议的,以所辖县(区)卫健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为准。二孩、三孩的最晚出生时间可截至购房人缴清契税前。
(四)在2028年12月31日前未缴清契税的不得申请购房优惠、生育补贴。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缴清契税从而无法申请的,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主张申请购房优惠、生育补贴。
(五)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补贴资金外,按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六)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优惠、生育补贴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补贴资金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扫描二维码下载相关文件
↓↓↓
抚州市住建局
抚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出品丨抚州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