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老挝搞“电诈”?真的“刑”

文摘   2025-01-16 17:00   中国香港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受“高额报酬”的引诱,偷渡至老挝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最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七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5000元、1600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已偷渡到老挝的杨某(已另案处理),以在老挝能获取高额报酬为幌子,邀约被告人罗某、夏某偷渡至老挝,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承诺由其负责安排偷渡行程及承担相关费用,两名被告人为获取高额报酬,就答应了此事。两名被告人成功偷渡到老挝后,随即被安排至老挝金三角特区的诈骗园区,通过诈骗公司提供的聊天工具添加他人聊天、引诱他人进行虚假投资,实施“杀猪盘”骗局等手段,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夏某、罗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七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5000元、16000元。

法官提醒,成功没有捷径,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所谓的“高薪”工作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陷阱。大家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自觉抵制赴境外或在网上参与涉诈违法活动,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切莫非法出入国境,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澎湃新闻、长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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