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什么条件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政策依据
根据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具体包括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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