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熔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案
*关键词:工贸、电熔炉冷却水系统、重大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车间内 2 个电熔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8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我县一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 2 个电熔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调取营业执照,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4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被授权人宋振光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且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的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项裁量幅度一般的情形,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限期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本案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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