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2025年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申报宣传告知书

政务   2024-10-09 16:33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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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2025年计划生育家庭扶助

制度申报宣传告知书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个人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即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58周岁(即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1976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

广元市特困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广元市户籍公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和退休职工)。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独生子女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为1个;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包括三级)以上。

(四)本人年满49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49岁以上。

申报原则:个人自愿申报原则。

申报所需材料: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子女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特别扶助的还需提供: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申报时间及地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对象请于12月31日前,本人请携带所需相关资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逾期未申报者,可在次年申报。





编     辑: 张显李、杜海娥

审     核: 袁正华、何金辉

投稿QQ :  104420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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