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陕西一市最新通报

时事   2024-10-19 20:05   陕西  

近日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9起涉城镇燃气安全领域

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一、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市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7月,汉中市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产品(丙丁烷混合物)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第三批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被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280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中某电器商行销售的型号为JZY-T1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没款864元的行政处罚。



三、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某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4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中某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JY-ZS220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3个、罚款4077.5元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4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中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JTY-YK-851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3个、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陕西汉中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4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汉中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JTY-YK-851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3个、罚款1287元的行政处罚。



六、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某家电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某家电维修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台家用燃气灶具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6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固县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3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国家已废止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执行国家已废止标准家用燃气灶具23台、罚款6085元的行政处罚。



八、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洋县某电器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洋县某电器营销有限公司开展燃气灶具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0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国家已废止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执行国家已废止标准家用燃气灶具20台、罚款13638元的行政处罚。



九、佛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佛坪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5月,佛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坪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燃气领域等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对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JTY-YK-851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佛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罚款1287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5起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典型案例



一、洋县刘某使用智能售卖机无证经营现磨咖啡容错纠错不予处罚案


2023年8月,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辖区某广场两台现磨咖啡智能售卖机,属于食品经营新业态。


经调查,该智能机为刘某所有,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磨咖啡豆等原料从四川某食品经营企业采购,冲泡咖啡用水来源于附近某单位直饮水机,截至调查时销售金额700余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积极落实服务型执法要求,现场指导并协助刘某办理了有关证照。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洋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汉中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报送年报行政指导案


2024年2月,汉中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汉中某生物工程公司信用修复业务时发现,当事人曾有一个年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业务指导,发放了书面提示函,帮助其尽快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避免了今后类似违法行为发生。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汉台区某眼镜店会员卡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给予警告减轻处罚案


2024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汉台区某眼镜店会员卡上明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上述条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合同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及时收回并更换会员卡积极整改的情节,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四、汉台区某水果经销部互联网广告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案


2024年4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汉台区某水果经销部通过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未显著标示“广告”举报件时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介绍店内商品和服务短视频,并含有团购信息的链接,部分短视频标示了“广告”字样,部分未标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互联网广告必须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立即整改,对相关短视频进行了删除。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普通消费者能够辨明其短视频为广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和普法教育,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五、西乡县某大药房销售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免予处罚案


2024年1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转办线索核查发现,西乡县某大药房销售的标示河南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次医用防护口罩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从西安某企业采购上述口罩7200只,购进、销售票据及有关资质档案齐全,截至调查时剩余750只未售出。


执法人员调查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收缴其尚未售出750只不合格口罩,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稽查科


编辑:高畅

责编:高明煜

主编: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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