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见习人员、见习单位
参加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含中职中专)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参加见习人员为: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含中职中专)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
1.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见习人员登记表;
4.实现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
5.指导管理费使用明细;
6.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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