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常态化推进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指南

文摘   2024-11-08 14:28   黑龙江  

友谊县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常态化推进
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指南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3.《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第三条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反映或者公开散布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意图使被检举控告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信访工作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2389(公安机关)


友谊县纪委监委
友谊县公安局

制作:王天奇  王鸿萍(实习)

责编:侯   玲

监制:李晓军

新闻热线:0469-5813327

投稿邮箱:yyrm2019@qq.com

友谊在线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200054 举报热线:0469-5813327;举报电子邮箱:2480140558@qq.com;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融媒体中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