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被告人韩某祥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政务   2025-01-05 22:08   青海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韩某祥、韩它某日合伙在被告人米某云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得火药枪一支。2023年1月,被告人韩某祥、马某祥、马某录前往都兰县金辉矿业向南70公里处的乌龙沟猎杀牦牛1头。2023年3月,被告人玛某将马某良交由其保管的枪支藏匿至格尔木市西大滩109国道西侧附近自家羊圈边的碎石堆处。2023年6月30日,侦查人员在玛某羊圈附近找出马某良存放的枪支。

裁判结果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祥等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不等刑罚,并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现已生效。

【裁判要旨】

1.在案证据中仅有一份证人证言直接反映犯罪现场活动,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根据遗传学理论知识,纯正的野牦牛理论上应该是100%的野牦牛基因,当发生野牦牛与家牦牛杂交现象时,会出现“野血”牦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牦牛应为纯正的野牦牛。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野牦牛血统占比63%的样品,不属于野牦牛。

3.实质的一罪是指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或者具有数罪的形式,但实际上是一罪。行为人看似有两个行为,但评价的犯罪行为仅有一个,只有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兼具公益和私权双重属性,公益损害事实与犯罪事实之间应具有同一性、从属性,即公益损害事实只能依附于犯罪事实,不能超出犯罪事实。

【法官寄语】

1.在青藏高原上,受人类活动增加的影响,出现野牦牛下山与家牦牛杂交现象,该现象可能是自然界中生物本能及生物互动交流的方式,但从遗传学角度思考,当发生野牦牛与家牦牛杂交时,F1代中野牦牛和家牦牛的基因应各占50%;F1代与野牦牛杂交产生的F2代中,野牦牛的基因比例会相应提高,提高比例依赖于亲代野牦牛的基因纯度。根据以上推论,基因占比63%的牦牛来源应为野牦牛和家牦牛的杂交后代,是“野血”牦牛。从法律层面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应为受到人类威胁濒临灭绝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作用的野生动物物种,同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牦牛应为纯正的野牦牛,应有100%野牦牛基因。

2.此类型犯罪的特点是被告人为实现不法牟利的最终目的所实施的上、中、下游环环相扣的链条化犯罪,上游环节,即以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为犯罪着手,实施出售、购买、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等类型的犯罪,为中游犯罪推波助澜,提供必要条件,中游环节,是行为人犯意表示、犯意联络并寻找参与者,进而实施猎杀野生动物共同犯罪活动的核心环节,下游环节是对中游犯罪所得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窝藏、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整个犯罪形成完整的链条,每个环节的不法行为既相互关联又各自完成。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树立全局观、整体观,强化上中下游犯罪一体化惩治,全链条打击,斩断利益链条,连根拔起,绝不姑息;始终坚持以法治强力保护“高原之舟”野牦牛,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呼吁社会各界同心协力,积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者、践行者,请让“高原之舟”共生,请让高原之水长流,请让高原之绿永驻。




近期热门文章推荐

玉树州首届 “ 最美公务员 ” 风采展示

玉树网警依法处罚一名传播谣言网络主播

以案释法|免费旅游发生事故,损害责任如何分担?

玉树州公安局深入联点村社开展集中帮扶慰问活动

家庭暴力证据标准明确!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来源:玉树州公安局

监制:玉树州公安局政治部 审核/多杰朋毛 编辑/刁玉伟



玉树公安
展现公安风采、发布权威警讯、提供便民服务、分享安全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