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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福乐多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合格“秋刀鱼”“青小米椒”“空心菜”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7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到镇宁自治县福乐多超市(个体工商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青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8-27)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经营的菜心(购进日期:2024-8-27)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 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经营的秋刀鱼(购进日期:2024-8-18)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以7元/千克的价格在安顺市西秀区红胜蔬菜销售中心购进20千克青小米椒用于销售,有10.74千克销售价格为8.56元/千克,有18.52千克销售价格为7.36元/公斤;以6元/千克的价格在安顺市西秀区红胜蔬菜销售中心购进9千克菜心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7.56元/千克;2024年8月18日以300元/件的价格在贵州富海发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2件(10千克/件)秋刀鱼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53.6元/千克,销售了2.66千克至抽样人员,当事人食用5.3千克。截止案发时止,“青小米椒”“菜心”已全部销售完毕,“秋刀鱼”剩余12.04千克已无害化处理,上述食用农产品均未能召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中查验供货方资质并收集进货票据和合格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相关案件线索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经营不合格“纯芝麻油”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4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到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07-12)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以180元/件的价格在贵州省富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07-12)共1件(20瓶/件)用于销售,售价13.5元/瓶;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内容来源: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侵权请联系留言本平台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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