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现将第十批14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7月16日,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8.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00卷,销售了164卷,抽检样品6卷,库存剩余830卷,当事人主动召回了117卷,货值金额45750元,违法所得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力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及时规避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闭口闪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4年2月4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核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5880升,至案发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额34816.53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油品的来源及运输情况进行了全链条追溯,找出原因并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九江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成品油的油品质量关系着油品市场安全以及直接影响到普通市民的生活。柴油的闪点越高,其安全性越高,低闪点的柴油更容易被点燃,增加了火灾的风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此案查处,有效地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6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6台、罚没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开展检查,发现有26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45台,销售了19台,涉案货值1825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燃气灶具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熄火保护装置作为关键的安全防线,一旦检测到灶具意外熄火,便会迅速自动切断燃气通路,有效防止燃气泄漏,其虽小却如同“救命稻草”,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产品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7月12日,根据摸排线索,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部门对珠山区杨某某的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篡改电子计价秤作弊的电路主板21套,无线遥控20个等物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约200台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非法获利4万余元。当事人篡改电子秤内置程序数据后制造“鬼秤”销售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景德镇市公安局。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不法商家使用电子计价秤的作弊功能进行交易结算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经过改装的“鬼秤”可通过简单的按键方式,在正常模式和作弊模式之间来回切换,隐蔽性极高,极易逃避执法人员的监管。该案的查处是对上游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维修领域的有力整治,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
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练习本案
2024年5月20日,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练习本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练习本79本,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的2个批次的练习本抽样送检,经检验,内芯尺寸极限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练习本共160本,销售了81本,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生用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品质一直是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主体,引导相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学生及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案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92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灭火器21箱(4具/箱),共计84具,合格证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年2月,系未真实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所销售的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返厂整改,并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灭火器属于限制限期使用产品,属于紧急情况下用于拯救生命的特殊商品。本案中,灭火器未真实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4年6月1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案源,反映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及“水质在线和废气在线比对项目检测”等服务项目时,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技术服务,出具不实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眼睛”,环境检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工作的生命线。通过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查处,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也实现了打击一件、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共改装了3辆,销售了2辆,货值金额6597元,违法所得43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已融入千家万户,成为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4年9月14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7辆涉嫌非法改装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通过了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调取车辆检测的保存视频,发现上述7辆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与出厂公告不一致,罐车前部加装了电机、尾部缺少水管、罐车尾部加装了挂钩,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会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进而危害公众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树牢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9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显示电动车图形结构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品牌(TDT9451Z型)电动自行车后进行了改装,拆除原厂产品的座位,加接衣架,加装了鞍座,再安装一个货箱。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改装了涉案产品2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998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为提高销量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等质量违法行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仁义钢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8月12日,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小台芒6公斤,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主体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强化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落实索取食用农产品检测报告等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案
2024年8月19日,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使用的一台电子秤用500克的标准砝码称重,电子秤显示重量为560克,称量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电子秤开机后通过输入预设密码,然后按去皮键,即可进入调节重量读数的模式,500克砝码称重按单价1显示530克,按单价2显示560克,需要复原按单价7。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该电子秤,在购买时已了解通过按键调整可达到更改所售水产品计重的目的。截止案发日,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共取得销售额190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使用“鬼秤”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诚信市场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开展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整治行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8月8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批次)复合肥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复合肥10吨,货值26000元,截止案发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20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复合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之一,其质量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及不合格化肥等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
编辑:李娜 编审:杨抒忆 值班主任:周枫
监制:颜桓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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