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可版权性的中美司法实践差异

文摘   2024-11-10 13:22   北京  

AI所生成的艺术品、文学作品和其他创意产出逐渐进入了主流文化的视野,随之而来的版权争议却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中美两国,针对AI生成作品的版权认定差异,已经成为法律界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一、案例回顾:

1. 美国的“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在这一案件中,一位艺术家使用AI生成了一幅图像,并试图申请版权保护。然而,美国版权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AI自动生成的图像缺乏人类创作的直接意图。这一判决明确要求版权保护必须源于人类的智力投入,强调了作者身份的重要性。

2. 中国的“李某与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与美国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中国的一起案例中,法院认定AI生成的内容得到了人类用户的智力投入,因而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法院认为,只要人的参与在创作中体现出独创性,该作品就应被官方承认,给予版权保护

3. “Monkey Selfie”案: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美国,但其对AI与版权的讨论影响深远。在这起案件中,一只猴子拍摄的自拍照引发了对作品作者身份的广泛讨论,最终以裁定猴子不具备版权保护资格告终。但其中涉及的“作者”问题,再次引发对AI生成内容的思考和争论。


二、判决差异分析

这几个案例的判决彰显了中美两国在AI生成作品版权认定上的显著差异。美国的立场更为严格,强调人类创作意图的必要性,结果是许多AI辅助创作的作品因缺乏这一要素而无法获得保护。这种机械的判断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法律体系对原创性的高度重视,但也可能限制了创作自由和技术创新。

相比之下,中国法院的判决则明显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中国的法律体系鼓励对人类智力投入的认可,认为只要生成过程展示出独创性,即可视为创作,自动获得版权保护。这种宽松的标准,不仅为使用AI技术的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学术界对对可版权性问题的理论探讨

从理论角度来看,AI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引发了许多学术讨论。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作者身份的重新定义

传统版权法将创作主体明确为自然人,而AI的参与模糊了这一界限。这引发了对“作者”定义的再思考,许多学者开始主张在AI生成作品的背景下,应该引入“共同创作”或“协同创作”等新概念,以适应技术发展的现实。

2. 智力投入与创造性

在评估作品独创性方面,学界对“智力投入”这一标准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很多学者认为,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是关键因素,创造性不应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原创”。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对智力投入的更大认可,将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性。

3. 国际视野下的版权协调

随着技术的全球化,跨国版权问题日益严重。许多学者呼吁在国际法律层面上,应当就AI生成作品的版权问题达成共识,以期减少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一个既能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能促进技术创新的国际版权体系。


四、保护创作自由与推动技术革新之间的平衡

在AI技术不断改变创作面貌的当下,中美两国在AI生成作品版权问题上的差异,折射出各自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的不同。未来,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法律体系亟须对这些新兴挑战作出适应性调整。学术界的深入讨论和分析为这一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在保护创作自由与推动技术革新之间的平衡,将是未来版权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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